罰金3億!某石化企業操縱聚丙烯期貨市場3個月獲利5.6億!
已有人閱讀此文 - -2021年7月20日,《檢察日報》五版明鏡周刊刊登“罰金3億元!這家企業操縱期貨市場——聽檢察官講述辦理這起以囤積現貨形式操縱期貨市場新類型犯罪案件的背后故事”一文,內容如下:
5月10日,記者在遼寧省撫順市檢察院采訪時了解到,該院此前成功辦理了一起以囤積現貨形式操縱期貨市場的新類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虛假供求關系,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套期保值、風險規避、資源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進而影響了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僅用時三個月就獲利5.6億余元,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有序發展。辦案檢察官在克服了案件專業知識缺乏、案件卷宗材料多等多重壓力后,順利完成了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
這不是正常交易
聚丙烯1609價格被操縱
甲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公司)是甲物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集團)控股70%的子公司,犯罪嫌疑人吳某案發時任物產集團總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
當時,物產集團的管理人員與其控股單位簽訂了三年的對賭協議,約定如果達不到盈利目標,歸屬管理層的利益相應減少。2016年4月,物產集團出現了虧損。
為了實現盈利,吳某指使石化公司研究部負責人關注聚丙烯產品,經過研究部的調研,聚丙烯1609(1609是指2016年9月到期交割,在交割月之前,均可交易)合約適合做多頭配置。
2016年5月,吳某召集石化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開會研究策略,決定大量購買聚丙烯1609期貨合約,同時囤積現貨,將現貨價格、期貨價格一同拉升。會后,公司各部門在吳某的指示下開始具體的操縱行為,分別利用包括實際控制的公司賬戶、資金管理賬戶以及個人賬戶等19個賬戶大量買入聚丙烯1609。
2016年5月24日,石化公司實際控制的19個賬戶買持倉量37494手,買持倉占比為11.28%,超過了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2016年7月19日,石化公司實際控制的19個賬戶買持倉量為143005手,買持倉保證金額超過4億元,買持倉占比為35.65%。
2016年7月26日,石化公司實際控制的19個賬戶買持倉量為140000手,買持倉保證金額接近4億元,買持倉占比為36.70%,形成持倉優勢。
與此同時,石化公司通過直接購買、委托采購、售后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在市場上制造了聚丙烯需求旺盛的氛圍,操縱聚丙烯1609價格。
不僅如此,吳某還指使研究人員撰寫《聚丙烯行情強反彈下的市場冷觀察》一文,并發布到公共平臺上,配合石化公司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平倉獲利。記者了解到,在石化公司操縱期間,聚丙烯1609的價格從6389元/噸上升至8355元/噸,上漲了30.77%。石化公司實際控制的19個賬戶非法獲利5.6億余元。
2017年6月,國家審計署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物產集團涉嫌利用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做多聚丙烯期貨合約,一方面大規模增加期貨持倉量,另一方面通過囤積現貨推高合約價格,之后平倉套現牟利。隨后,國家審計署將線索移送證監會及公安部。至此,這起看似“完美而平常”的交易被識破。
變更犯罪嫌疑單位
核查大量交易數據
2017年8月,公安機關對物產集團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犯罪立案偵查。2018年4月,案件被移送至撫順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組正在討論案情
撫順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一級員額檢察官徐娜等人組成了專門的辦案組。辦案組在對1257冊卷宗、64張電子數據光盤進行查閱后,多次會同公安機關及證監會研判案件行為手段,針對提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吳某提出的“套期保值”、存在現貨貿易等辯解及查閱案卷發現的問題,對案件不斷提出補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見后,形成了20余萬字360余頁的審查報告。
▲該案案卷材料
辦案組發現,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犯罪嫌疑單位為物產集團,犯罪嫌疑人吳某為時任物產集團總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
準確認定犯罪嫌疑單位和犯罪嫌疑人是辦理好案件的前提。經審查,辦案組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物產集團為單位犯罪主體有誤。
“物產集團是上市公司,單位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吳某作為公司總裁,是公司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在沒有得到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或者默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已經超出了單位的意志范圍,不能認定為物產集團的意志。”徐娜解釋說,“吳某在操縱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的是石化公司的資源優勢,具體的實施人員都是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員,且物產集團是上市公司,處理結果直接影響企業的業績以及廣大股民的利益,于理于法都應該對犯罪嫌疑單位予以變更。”
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以及上報到有關部門,犯罪嫌疑單位變更為石化公司。
除了需要變更犯罪嫌疑單位,擺在辦案組面前的另一個難題是,由于利用囤積現貨手段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的案件比較罕見,刑法第182條并未將囤積現貨的手段列為操縱行為之一,當時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吳某的行為到底能不能以182條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來定罪處罰?
“適用‘兜底條款’需要非常慎重,且必須證明定罪處罰的行為必須與所明確列舉的操縱行為方式具有‘同質’的危害性。”徐娜告訴記者,“這就需要有大量的交易數據作為支撐。”
為完善證據鏈條,檢察機關辦案團隊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一道,前往大連商品交易所,根據前期查明的石化公司實際操縱的19個賬戶情況,了解涉及的物產集團相關公司的歷年期貨交易情況和套期保值情況,并調取了相關實控賬戶在操縱時間段內累計成交數額及日均成交數額等關鍵證據,為準確認定犯罪行為提供證據支撐。
新型操縱手段的出現,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注意。有關方面及時舉行了“新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對新型操縱手段進行了探討。案件涉及的以囤積現貨形式操縱期貨市場的手段,成為新司法解釋出臺的實踐基礎。
2018年10月,撫順市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吳某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申請材料虛假
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定性無疑
該案開庭后,辯護人提交了10余份近百頁無罪證據材料,并提出了“影響定罪量刑的操縱行為沒有影響聚丙烯1609的價格”“存在套期保值的現貨需求”“持倉未超過限額規定”等辯護理由。對于這些辯護理由,公訴人在法庭上一一予以駁斥。
對于套期保值,徐娜為記者作了解釋,即套期保值是一種為避免或減少價格發生不利變動的損失,而以期貨交易臨時替代實物交易的一種行為,交易人在買進(或賣出)實際貨物的同時,在期貨交易所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量的期貨交易合同作為保值。“正常的套期保值是企業的經營策略和手段,但是吳某及石化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經營范圍。”徐娜告訴記者,“表面上看是多家賬戶在操作,IP地址也不同,公司也提交了套期保值的申請,但是實際上,這些賬戶歸為一家公司,且動用了很多私人賬戶,并且經我們查實,該公司提交的套期保值申請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庭審持續了兩天,面對公訴人有理有據的指控,被告人吳某的心理防線終于崩潰,在最后陳述階段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2019年9月29日,撫順市中級法院對被告單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吳某操縱期貨市場案公開宣判,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對石化公司判處罰金3億元,對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萬元;操縱行為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宣判后,石化公司、吳某均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法院前不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8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而“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的行為特征就表現為行為人超過自己實際需要大量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
檢察官說法:
對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必須依法嚴懲
該案屬于比較少見的以囤積現貨手段操縱期貨市場的案件,在全國也鮮有刑事判決。
該案的順利提起公訴,為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將“囤積現貨”列為刑法第18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期貨市場”的行為方式奠定了實踐基礎。
該案準確認定犯罪單位,在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資本市場注入一支強心劑。作為國內聚丙烯行業的領軍企業,石化公司利用囤積現貨手段操縱期貨市場,導致虛假的供求關系,影響期貨價格發現功能正常發揮,阻礙期貨市場套期保值、風險規避、資源配置的正常發揮,阻礙實體經濟生產和經營者利用期貨市場的指導作用進行科學性、計劃性的生產,給整個社會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言而喻。公平、公正、公開是期貨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吳某操縱期貨市場的行為是對基本秩序的破壞,給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都帶來了負面影響,必須依法嚴懲。本案的成功辦理,在挽回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給期貨市場投機者及套期保值者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