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追究刑責!這起化工企業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已有人閱讀此文 - -近日,衢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衢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中天東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衢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中天東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3號堆場噸桶底閥滲漏,桶內漿液高沸泄漏至地面,現場作業人員使用熟石灰處理泄漏物導致起火燃燒,作業人員用滅火器將火熄滅后,未燃盡的漿液高沸與熟石灰混合物被裝入編織袋捂成一堆,倚靠在一漿液高沸噸桶一側。編織袋內未燃盡的漿液高沸與熟石灰混合物經長時間反應放熱后,達到自燃溫度,再次起火。起火初期未被及時發現,其倚靠的塑料噸桶局部受熱融化,漿液高沸流出,被明火點燃且迅速向四周擴散,引燃堆場內存放的其它可燃介質,堆場邊沿設置的收集溝被燃燒產物堵塞充填,流淌火向堆場外部擴散,導致火災事故擴大。燃燒過程中,由于堆場內有機硅高沸物以及其它可燃物熱分解不徹底、燃燒供氧不足、燃燒不完全,導致產生大量黑煙。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陳通,系中天氟硅儲運部經理,負責儲運部所有事務,火災事故發生在儲運部下屬堆場。根據中天氟硅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部門經理對其負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員工健康負有領導責任。陳通存在未采用中天氟硅安全評價報告中關于有機硅高沸物泄漏處置的流程,自行制定可以用熟石灰進行中和的處置預案并組織操作工進行學習,對員工用熟石灰中和泄漏有機硅高沸物等安全隱患存在失職。該事故中,陳通接到儲運部班長錢芬關于3號堆場漿液高沸泄漏的匯報之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后3號堆場因漿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時清理引發火災事故。陳通安全監管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潘曉華,中天氟硅安環部經理,負責安環部所有事務。根據中天氟硅安全管理責任制度,中天氟硅安全生產責任制歸口安環部管理,對中天氟硅所有部門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責任。潘曉華未認真履行中天氟硅安全評價報告中關于有機硅高沸物泄漏處置的流程,對儲運部上報備案的可以用熟石灰進行中和的處置預案審核把關不到位,對儲運部操作人員日常使用熟石灰進行中和處置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整改等情況存在失職。該事故中,其接到安環部安全員陳斌關于3號堆場噸桶內漿液高沸泄漏并伴有煙霧的報告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后3號堆場因漿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時清理引發火災事故。潘曉華安全監管責任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萬雪良,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號堆場事發當日倒桶操作工。事故發生前,其發現漿液高沸泄漏后用熟石灰進行中和處置時發生冒煙起火,在撲滅后未及時匯報情況,后將處置后的混合物裝入編織袋放置在噸桶旁便離開現場,編織袋內混合物反應發熱自燃導致事故發生。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4.朱傳仕,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號堆場事發當日倒桶操作工。事故發生前,其發現漿液高沸泄漏后,到六車間拉熟石灰進行中和處置,中途發生冒煙起火,在撲滅后未及時匯報情況,后將處置后的混合物裝入編織袋放置在噸桶旁,便離開現場,編織袋內混合物反應放熱自燃導致事故發生。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邵向東,中天氟硅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規定,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2.錢芬,中天氟硅儲運部班長。事故發生在其所直接管理的班組,對漿液高沸泄漏的隱患未全程在場組織徹底消除;未按要求對萬雪良、朱傳仕兩人開展教育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員資格證,并責令中天氟硅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3.陳斌,中天氟硅專職安全員。在巡檢中未對員工的現場處置提出異議,未要求員工將現場中和物帶離現場,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議依法撤銷安全生產管理員資格證。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中天氟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體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內部處理的人員
1.秦強,中天氟硅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全公司財務管理,兼管儲運部工作。其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儲運部安全生產的有關工作不清楚、不掌握,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不到位。責令中天氟硅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2.李金峰,中天氟硅儲運部地磅組長。事故發生在其所在小組,對發現的有機硅高沸物泄漏的隱患未在場組織徹底消除,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責令中天氟硅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五)建議依法依規作出問責的單位
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員會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深入。責成向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事故回顧:
11月9日11時25分左右,衢州中天東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火災過火面積約9000多平方米,預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現場及時組織轉移了207桶化工原料,轉移疏散周邊人員9500余人。
以下為事故調查報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