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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環保署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廢塑料進出口的指引及管制,目的是要配合巴塞爾公約中修改于2021年1月1日在全球187國家及地區正式生效及執行條例的內容。

法例的精神是加強全球廢塑料進出口管制,最終能夠在對環境無害的前提下,符合環保法規要求,實現廢塑料的循環回收再生,法例牽涉全球進出口國家,涉及廢料源頭、運輸過程、出入口流程、加工流程、殘余物管理等環節。

香港環保署根據本地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的"不受限制的廢塑料",同巴塞爾公約附件九的B3011內未受污染廢塑料一起看齊。《巴塞爾公約》附件九中的內容,列表中的塑料廢物不受管制。回收公司或工廠需要向環保署申請廢料入口,需要提交廢塑料的出口國、圖片、發貨船公司等數據、廢塑料的名稱及所有數據、供應商數據并要獲當地環保署的確認才可申請入口香港。
什么是"不受限制的廢塑料"呢?一般而言是指可以直接加工同時不會做成環境污染,循環再造成的二次材料,可供做塑料制品使用。
被列入為危廢塑料及混雜的塑料,"根據巴塞爾公約附件二中Y48及附件八的B3210"列入為"受限制的廢塑料":香港環保署除了要有出口國的環保部門的通告"notification”外,另外必須是有資質的回收工廠才可申請此類的廢料進口,這類工廠必須有環保的生產能力,并且能有效解決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廢氣、污水、噪音及殘余廢物的處理方案等。
環保署要核實工廠的能力,經過批準才可以進口。申請"受限制的廢塑料"進口,進口許可證要繳費約1500美元一次付運及2300美元多次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