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年底前高危行業配齊配強安全總監
已有人閱讀此文 - -近日,山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發布通知,對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作出進一步要求。
通知要求,年底前,全省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及企業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和數量(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實現安全總監應配盡配、配齊配強;應設而未設,及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山東省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接受企業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雙重領導;涉及多行業生產經營的,人員設置應聚焦主責主業。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征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后,經考核合格后任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任免,要書面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安全總監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設置的安全總監,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塵涉爆單位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的考核參照執行。安全總監應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定期開展的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山東省政府安委辦明確,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執法檢查內容并加大執法力度,年底前,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