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則頒布,企業需改良生產工藝
已有人閱讀此文 - -根據環保部發布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部分行業的企業需要改進生產工藝保證達標:
家具制造:膠合板生產未安裝 VOCs 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家具生產噴漆工序使用有機溶劑且未安裝 VOCs 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廢塑料加工:熱熔、擠出工序未安裝 VOCs 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機機頭、機尾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磚瓦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石灰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
耐火材料:原輔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
鑄造: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陶瓷燒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采用煤氣做燃料,未安裝脫硫設施;
橡膠生產:橡膠生產過程中,煉膠、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閉工藝,VOCs 廢氣未收集處理的;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需加熱工序 VOCs 廢氣未收集處理;
有色金屬熔煉加工: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管理清單臺賬中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
“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是指 199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令取締關停的十五種重污染小企業,以及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限期淘汰和關閉的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產品質量低劣、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
什么是“十五小”和“新五小”
(一)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造紙廠――有化學制漿車間的一律按期取締;僅利用外購廢紙或外購商品漿造紙的可暫緩關閉,生產宣紙的造紙企業可暫緩關閉。
(二)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
(三)500噸以下的染料廠。
(四)土法煉砷――采用地炕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五)土法煉汞――采用土鐵鍋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式煉汞,現年產汞10噸以下的企業。
(六)土法煉鉛鋅――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槽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七)土法煉油。
(八)土法選金。
(九)土法農藥。
(十)土法漂染――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米以下。
(十一)土法電鍍――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十二)土法生產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十三)土法生產放射性制品――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較完整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經過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三同時”驗收報告,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油等放射性產品的企業。
(十四)土法煉焦――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焦的企業。
(十五)煉硫――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來源:環球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