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效力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將受罰
已有人閱讀此文 -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融合我國具體,吉林制訂《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發展公布征詢意見與建議。
規章要求,生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品質技術性監管單位或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勒令終止生產,收走違反規定生產的商品,處五萬元之上十萬元下列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收走違法所得。在產品銷售、商業主題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勒令終止提供,對違反規定的本人處一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公司處一萬元之上三萬元下列罰款。
來源于:長春市廣播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