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日本韓疆土耳其的腈綸收反傾銷稅
已有人閱讀此文 - -【公布企業】中華共和國國家商務部
【公布批準文號】2016年第31號
【公布日期】2016-7-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下列稱《反傾銷條例》)的要求,2015年7月 14日,國家商務部(下列稱調查行政機關)公布2015年第二十二號公示,決策對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下列稱被調查商品)開展反補貼立案偵查調查。
調查行政機關對被調查商品是不是存有反補貼和傾銷幅度、被調查商品是不是對中國腈綸產業鏈導致危害及危害水平及其反補貼與危害中間的邏輯關系開展了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要求,2016年4月1日,調查行政機關公布初裁公示,基本評定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存有反補貼,我國腈綸產業鏈遭受了本質危害,而且反補貼與本質危害中間存有邏輯關系。
基本判決后,調查行政機關對反補貼和傾銷幅度、危害和危害水平及其反補貼與危害中間的邏輯關系開展了再次調查。現此案調查完畢,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調查行政機關做出最后判決(見配件)。現就相關事宜公示以下:
一、最后判決
調查行政機關最后判決,在此案調查期限內,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存有反補貼,中國腈綸產業鏈遭受本質危害,并且反補貼與本質危害中間存有邏輯關系。
二、征繳反傾銷稅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要求,國家商務部向國務院辦公廳進口關稅稅則委員會明確提出征繳反傾銷稅的提議,國務院辦公廳進口關稅稅則委員會依據國家商務部的提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對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征繳反傾銷稅。
被調查商品的實際敘述以下:
調查范疇: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
被調查產品名字:腈綸,又被稱為聚噻吩化學纖維。
英文名字: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化學結構式:
R意味著:CN或別的官能官能團
商品描述:腈綸是以丙烯腈為關鍵單個的預聚物做成的一種人造纖維,其分子結構鏈中最少有85%(摩爾質量)的丙烯腈反復模塊,外型一般 為白(也可染為別的色調)、打卷、膨松、觸感綿軟,神似羊毛絨且透氣性高過羊毛絨,有“生成羊毛絨”之稱。腈綸的密度較小,具備不錯的有機化學可靠性(耐酸性、耐堿性、耐還原劑和一般溶劑),優質的染色牢度、耐溫性、耐氣侯性和除霉、防蟲等特性。腈綸一般 分成腈綸絲束、腈綸短纖、腈綸硅化毛條三種規格型號。
適用范圍:腈綸一般通過棉紡織或毛紡織紡成棉紗后關鍵用以服飾(如遮陽帽、膠手套、圍脖、人造毛皮、毛衣、針織品運動裝)、裝飾設計(如毛毯、窗簾布)、絨毯、毛絨娃娃及其室外(如車、船的罩衣)等行業。
該商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項下。所述納稅識別號項下轉性腈綸(轉性聚噻吩化學纖維)沒有此次被調查商品范疇以內。
對各企業征繳的反傾銷稅征收率以下:
日本企業:
1.日本依克絲蘭工業生產株式 16.1%
(JAPANEXLAN CO., LTD)
2.三菱麗陽株式 15.8%
(MitsubishiRayon Co., Ltd.)
3.東麗株式 16.0%
(TorayIndustries, Inc.)
4.別的日本企業 16.1%
(All Others)
韓國代理:
1.泰光產業鏈株式 4.1%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別的韓國代理 16.1%
(All Others)
土爾其企業:
1. 阿克薩亞克力化工企業 8.2%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
2. 別的土爾其企業 16.1%
(All Others)
三、征繳反傾銷稅的方式
自2016年7月14日起,進口經營人在進口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腈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交納相對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中國海關核準的貨物稅從價計稅,計算方法為:反傾銷稅額=中國海關貨物稅×反傾銷稅征收率。進口階段所得稅以中國海關核準的貨物稅再加上進口關稅和反傾銷稅做為購買價從價計稅。
四、反傾銷稅的追朔征繳
對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3 日相關進口經營人依初裁公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出示的擔保金,按仲載所明確的征繳反傾銷稅的產品范疇和反傾銷稅征收率計稅并變為反傾銷稅,并按相對的增值稅率計稅進口階段所得稅。在這段時間相關進口經營人所出示的擔保金超過反傾銷稅的一部分,及其從而多征的進口階段所得稅一部分,中國海關給予退回,少征一部分則已不征繳。
對臨時性反補貼對策執行之日前進口的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不追朔征繳反傾銷稅。
五、征繳反傾銷稅的限期
對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征繳反傾銷稅的執行限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六、新出口公司復核
針對日本、日本和土爾其未在調查期限內向中華共和國出入口被調查商品的新出入口經營人,滿足條件的,可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要求,向調查行政機關申請書新出口公司復核。
七、其中復核
在征繳反傾銷稅期內,相關利益關系方能夠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要求,向調查行政機關申請書其中復核。
八、行政裁決和行政訴訟法
對此案仲載決策及征繳反傾銷稅的決策不服氣的,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要求,能夠依規申請辦理行政裁決,還可以依規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九、本公示自2016年7月14日起實行。
配件:中華共和國國家商務部有關原產地于日本、日本和土爾其的進口腈綸反補貼調查的最后判決.doc
中華共和國國家商務部
2016年7月13日
來源于:國家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