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出口MMA停止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
已有人閱讀此文 - -國家商務部2月28日發布消息,對原產地于馬來西亞、泰國和日本(一部分公司)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可用反傾銷對策開展其中復核調研。
2015年12月1日,國家商務部決策所述我國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執行反傾銷對策,對馬來西亞企業征繳6.7%~14.5%的反傾銷稅,對泰國企業征繳11.1%~18.4%的反傾銷稅,對日本企業征繳12.3%~34.6%的反傾銷稅。執行限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公示稱,2016年12月30日,我國石油化工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石化子公司、黑龍江省中盟龍新化工廠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宏旭有機化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和江蘇省斯爾邦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商務部提交申請,認為反傾銷對策起效后原產地于馬來西亞、泰國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及其原產地于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日本旭化成有機化學株式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我國出口傾銷幅度增加,超出仲載明確的反傾銷稅征收率,規定對其可用的反傾銷對策開展反補貼及傾銷幅度其中復核。
此次反補貼及傾銷幅度其中復核的調研期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來源于:中化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