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因州擬指定2種阻燃劑為契合報告要求的優先化學品
已有人閱讀此文 - -美國緬因州擬特定2種無鹵阻燃劑為合乎特殊兒童商品報告規定的優先選擇化學品。經準許后,有心加上的無鹵阻燃劑須在最后標準起效后的180天內開展報告。
2008年,緬因州施行了《兒童產品中的有毒化學品法案》。該法令規定為十二歲下列兒童商品的制造商、采購商和代理商在向兒童商品加上PC并超出最少限定時,必須公布基本信息。法律法規將兒童產品定義為用以、生產制造或市場銷售以供十二歲下列兒童應用的日用品,比如嬰兒用品、小玩具,汽車駕駛座椅,本人護理用品和衣服褲子,當應用或應急處置帶有高關心化學品(CHCCs)的日用品時,很有可能造成 十二歲下列的兒童或寶寶觸碰到該化學品。
自該法令施行后,雙酚A(BPA),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室內甲醛,3種金屬材料(砷,鎘和汞)和4種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已被列入優先選擇化學品。
2016年10月,緬因州環境管理(DEP)建議一項新標準,擬訂十溴聯苯醚(decaBDE)和六溴環十二烷(HBCD)二種化學物質為優先選擇化學品,需考慮相對的報告規定。該提議建立了一個全新升級的第889章。假如有心加上并超出定量限(PQL)的這種化學品,則必須報告。報告的起效日期將在該標準起效之日起180天內。
提議的關鍵匯總于表1中。
美國緬因州擬特定2種無鹵阻燃劑為合乎報告規定的優先選擇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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