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議對進口雙酚A反傾銷措施停止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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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調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開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結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由(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反傾銷稅稅率。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第108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將原產于韓國的(株)LG化學進口雙酚A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采取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來源:中化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