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首次定義“可降解”不能含PP、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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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管辦發〔2021〕4號),文件落款2021年1月28日。
通知就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近期重點工作作出6點安排。6點安排包括:1、逐步規范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及標志;2、大力推行綠色辦公;3、帶頭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進一步制止餐飲浪費行為;5、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行動;6、扎實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示范點建設。

其中第3點要求,到2021年底前,公共機構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錄(第一批)》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國家發改委首次定義“可降解”
《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錄(第一批)》明確,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水杯和飲料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等。
為了消除公共機構的執行困惑,文件特別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說明,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EVA)、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反言之,可降解材料不能含有PE、PP、PS、PVC、EVA、PET。
再言之,含有PE、PP、PS、PVC、EVA、PET都是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這是國家發改委首次定義“可降解”,也是首次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何謂“不可降解”。
降解路線之爭持續整整一年
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2020年1月19日《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80號文)成為各地制定、執行塑料污染治理規定的指引文件。
80號文要求,以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為導向,研發推廣性能達標、綠色環保、經濟適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產品。分階段、分地區逐步推行可降解塑料袋、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可降解的快遞塑料包裝、可降解地膜等。
然而,80號文并未就“可降解”作出進一步定義,也導致各地政府、協會、行業聯盟出臺的文件、行業標準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