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查頒發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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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查頒發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
各市應急管理局,廣德市、宿松縣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第三輪專項排查治理發現問題整改視頻推進會議精神,強化硝化企業安全監管,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對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實施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予以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實施范圍
將《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查頒發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皖安監三〔2015〕11號)明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實施范圍調整為:
(一)將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范圍中,除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硝化危險化工工藝企業外,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實施。
(二)將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范圍中,除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企業外,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實施。
二、調整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
將《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查頒發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皖安監三〔2015〕11號)明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調整為:
(一)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范圍內以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2. 省人民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
3. 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4. 涉及硝化危險化工工藝的;
5.跨市(省直管縣)的;
6. 省直管縣(市)區域內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設區的市應急管理局和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審查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三、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實施監督管理職責
(一)委托方應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 指導、監督受托方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其法律后果負責。
2. 統一規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條件、文書和專用公章。
3. 糾正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查實的違法違規審批,予以撤銷。
4. 持續優化行政許可前置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情況,及時清理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事項,并將其調整為審批后監管內容。
5. 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投訴。
6. 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提供技術支撐。
7. 適時對委托審查頒證工作開展專項督查。
(二)受托方應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在受托范圍內行使行政審批管理的權力。不得將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再委托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
2. 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申請條件和許可程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工作。
3. 將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與日常性監督管理相結合,完善危險化學品屬地安全監管機制。
4. 負責向委托方報告有關行政審批管理情況。
5. 負責答復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咨詢,根據委托方的要求,處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的事項。
6. 配備與審查頒證相適應的機構、人員、裝備、管理制度。
7. 承擔委托審查頒證的直接管理責任。
四、工作銜接要求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查頒發范圍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的通知》(皖安監三〔2015〕11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地在建硝化危險化工工藝項目(企業)尚未實施的安全生產審查審批工作,應及時移交省應急管理廳實施。
安 徽 省 應 急 管 理 廳
2021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