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超市用超薄塑料袋,從“罰1萬”修改為“罰5萬”!即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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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北京人大常委會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提高處罰金額,并自當日開始實施。
例如,之前的《條例》規定,超市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處5000元-1萬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處1-5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萬-10萬元罰款。
整體來看,無論是商場超市、餐飲企業、單位生活垃圾,還是垃圾運輸企業、垃圾處理企業,處罰的金額都大幅提高,原來的“最高處罰”變成了“最低消費”,關不關停,倒不倒閉不是考慮之列,違法就要先罰款,罰到肉疼為止,還要沒收違法所得。
以下是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對比《條例》修改前后的變化和解讀。
修改一:強調建筑垃圾
修改前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修改后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解 讀
把建筑垃圾單列出來,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管理。
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六)項定義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視為生活垃圾進行管理。
上述定義被刪除,應該是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依照原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本《條例》主要是強調居民裝修房子產生的建筑垃圾。
修改二:單位食堂設監督員
修改前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餐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對超過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費用。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在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中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引導企業行為,推廣先進技術,督促落實本市廚余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
修改后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解 讀
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強立法,強化監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條例》修改增設一條,主要是強調貫徹落實國家上位法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并且要求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起帶頭作用,集體食堂設置明顯標識,設立監督員,踐行光盤行動。
修改三:建筑垃圾是居民裝修房子產生的
修改前
第三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修改后
第三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解 讀
現實生活中,人們可能認為建筑垃圾是由建筑工地產生的,人們在裝修房子時產生的建筑垃圾常常亂投亂放。
修改后的《條例》強調,建筑垃圾是居民裝飾裝修房子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責任到人。
修改四:超市使用超薄塑料,罰5萬!
修改前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解 讀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使用超薄塑料,首次違反規定過去只罰款5000元-1萬元,現在要罰1-5萬元,原來的頂格處罰變成了最低處罰。再次違反規定的,頂格處罰變成了10萬元,對于集貿市場的小攤販來說,可能一個月都沒賺10萬元。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真正體現“最嚴格的制度,最重的懲罰”。
引述: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
修改五:單位違法,罰5-50萬
修改前
第六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修改后
第六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解 讀
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50萬罰款,不再有初次和再次之分,“最低消費”是5萬元!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個人違規投放生活垃圾,第一次勸阻為主,再次違規將處以50-200元的罰款。如果你態度端正的話,去參加社區服務,可以免遭行政處罰。
修改六:垃圾運輸單位違法,罰5-50萬
修改前
第七十條 第二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修改后
第七十一條 第二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解 讀
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單位有隨意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5-50萬元罰款,并且還要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
整體來看,處罰金額大幅提高,罰到肉疼才能見效。
修改七:餐飲企業違法,罰10-100萬
修改前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修改后
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
餐飲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解 讀
餐飲服務單位違法收集或處理廚余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罰10-100萬,沒收違法所得。
原來的“停業整頓”被刪除了,可能以前有些餐飲企業以為,違法大不了就關門不干了,現在不行了,也沒有情節輕重之分了,10萬起步,頂格100萬,還要沒收違法所得。
修改八:垃圾處理單位違法,罰10-100萬
修改前
第七十四條 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檢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將數據傳送至城市管理部門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或者對外開放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
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立即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解 讀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檢測或未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城管直返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停業或者關閉。

